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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通常结合以下具体情形来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1. 从遗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态度看:
· 长期、持续遗弃:拒绝扶养义务不是一时之举,而是长期、稳定的状态。
· 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改正:经被遗弃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亲属等多方批评、教育、调解后,行为人仍我行我素,拒绝履行义务。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无悔改之意。
2. 从遗弃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看:
· 遗弃手段恶劣,严重危及生命健康:例如,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病人或婴幼儿遗弃在荒郊野外、车站、码头等难以被人发现或救助的地方;在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下遗弃;遗弃时采取捆绑、锁门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 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情节恶劣”表现。遗弃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被遗弃人身体严重伤害、因无人照料而死亡、自杀等悲剧。
· 导致被遗弃人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被遗弃人因被遗弃而被迫流浪、乞讨,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3. 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看:
· 动机卑劣:为了自己再婚、逃避经济负担、贪图个人享乐、报复家庭成员等自私自利的目的而故意遗弃。例如,为组建新家庭而遗弃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为独占财产而遗弃年迈的父母。
4. 从遗弃对象的情况看:
· 被遗弃对象是特殊弱势群体:遗弃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年迈且多病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的人等,这些群体自救能力极弱,遗弃行为对他们造成的风险极高,社会危害性更大。
5. 从行为伴随的其他情节看:
· 遗弃过程中伴有虐待、侮辱行为:在遗弃前后,对被害人进行打骂、恐吓、精神折磨等。
· 多次遗弃或遗弃多人:行为人屡教不改,或同时对多个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实施遗弃。
6. 从社会影响看: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遗弃行为经媒体报道或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传播,引起社会公愤,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和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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