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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主要是由公司承担债务。
1. 公司自身承担主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破产程序中,公司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将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统一变价后用于清偿债务。
2. 股东一般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通常情况下,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需用个人其他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旨在保护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隔离。
3. 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特殊情形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后未按期实缴(如出资期限届满未缴纳),或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管理人可要求股东补足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与公司出现财产、业务、人员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偿债能力的,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纱”,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或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
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若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存在滥用职权、挪用资金、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或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导致公司破产的,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担保人:若公司债务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需承担担保责任。
总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首先由公司财产清偿,股东一般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在股东存在出资瑕疵、财产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按法定顺序受偿,若发现股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另案起诉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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