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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赔偿项目 (无论是否伤残、死亡都可主张)
· 医疗费:凭医院收款凭证计算。
· 误工费:误工时间 × 日收入。误工时间以医嘱或鉴定为准。
· 护理费:护理期限 × 护理人员日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
· 交通费:凭患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就医的正式票据。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 × 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结论确定。
· 住宿费:异地就医产生的合理住宿费,凭票据。
二、构成伤残的额外赔偿 (需进行伤残鉴定)
·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等级系数。60岁以下一般赔20年,每增1岁减1年。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扶养年限 × 伤残系数 ÷ 扶养人数。
三、导致死亡的额外赔偿
· 丧葬费:受诉法院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年限计算同残疾赔偿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同伤残情形,无需乘以伤残系数。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单独主张)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主张。司法实践中,残疾情形一般为1-10万元,死亡情形为5-30万元,具体结合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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