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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割的核心在于对地上房屋的分割,而非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以下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1. 区分“地”与“房”
·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时,该使用权通常归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一方所有。
· 地上房屋:属于不动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屋是婚前一方建造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建造的,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确定房屋的权属性质
· 婚前建造:如果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建造的,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 婚后建造:如果房屋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3. 分割方式
· 协商分割: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房屋的归属及补偿方案。例如,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 法院判决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将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常见方式包括:
· 实物分割:如果房屋可以分割使用(如两栋独立的房屋),法院可能判决双方各分得一部分。
· 折价补偿:如果房屋不宜分割使用(如一栋完整的房屋),法院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 变价分割: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以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但需注意,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受限于“房地一体”原则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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