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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若对方不给探望孩子,通常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说明如下:
1. 管辖法院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探望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例如,若孩子的抚养方(即阻挠探望的一方)户籍在A地,但长期在B地居住生活,那么B地的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
2. 起诉前的准备
收集证据:需准备能证明对方阻挠探望的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以证明对方存在拒不协助探望的行为。
明确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清晰写明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如“每周探视孩子一次,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等,以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温馨提示:起诉是维护探望权的法律途径,但建议在起诉前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对孩子的负面影响。若协商无果,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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