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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例如减免税审批、出口退税审批等。
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票的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存款、扣押财物)和强制执行措施(如拍卖财物、划扣税款)。
行政处罚行为
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如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或取消等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不予确认或确认不当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行为,如拒绝公开信息、公开信息不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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