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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辖规定主要涉及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特殊情形管辖,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
被告住所地:起诉自然人时,由被告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由被告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如侵权作品的制作、传播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侵权作品的销售、传播地)。若侵权复制品被储藏、查封扣押,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也视为侵权行为地。
特殊情况
多个被告:多个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由侵权行为地(如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若两地难以确定或在境外,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一般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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