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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分析
· 证据情况:公安机关在办理团伙案件时,通常会收集到关于整个团伙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这些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指向在逃成员,证明其参与了共同犯罪。
· 社会危险性:在逃行为本身即表明该成员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属于法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符合逮捕的必要条件。
· 共同犯罪特征:团伙案件通常具有明确的组织性、分工性和共同故意。一旦案件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在逃成员作为共犯,其行为与整个团伙的犯罪活动密切相关,追诉和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必然的。
在逃的团伙成员极有可能被批捕。其“在逃”状态本身即构成逮捕的法定理由之一。只要公安机关掌握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且案件符合逮捕的实质条件(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人民检察院通常会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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