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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不能随意续展,但特定情形下可申请期限补偿(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期限补偿,到期即失效。以下是核心规则与适用情形👇
一、基本保护期限(法定固定,不可延长)
• 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 期满即进入公有领域,不能通过续费等方式延长;仅可在年费滞纳期(期满后6个月)内补缴年费+滞纳金以维持权利;逾期未缴则权利终止
二、发明专利的两种法定期限补偿(唯一合法“延长”途径)
依据《专利法》第42条第2、3款,仅针对非申请人原因的不合理延迟或新药审评占用时间
1. 授权延迟补偿(非药品类发明)
• 适用条件:自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日起满3年后才授权;延迟非申请人导致(如审查积压、流程中止等)
• 补偿计算:按实际不合理延迟天数计;申请人自身原因(如逾期答复审查意见)的延迟不补偿
• 申请时限: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知局提出
2. 新药专利期限补偿
• 适用条件: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仅针对该新药相关发明专利
• 补偿限制: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获批上市后,专利剩余有效保护期+补偿期≤14年
• 核心目的:弥补新药临床试验与审评审批占用的专利有效时间
三、常见误区澄清
1.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无任何期限补偿;到期即失效
2. 期限补偿≠续展:是对“法定保护期内被占用时间”的弥补,非突破20年总上限(新药补偿是对上市后剩余期的额外补,受14年封顶约束)
3. 仅能弥补非申请人过错的延迟;个人遗忘、逾期答复等导致的损失,不适用补偿(可按细则申请权利恢复,但不延长保护期)
四、操作要点
• 补偿请求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国知局提交,说明理由并缴费;国知局审核后决定补偿天数并公告
• 同时符合两种补偿的,先算授权延迟补偿,再算新药补偿,以新药补偿的双重限制为准
需要我按你的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和是否为新药专利,整理一份可直接提交的补偿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流程与时限提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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