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过失还是故意

2026-02-11 15: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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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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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目前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同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涉及过失。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故意说

法律依据:《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其行为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本身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对这些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具有明知,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

司法实践:多数司法案例中,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仍积极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通常认定为故意犯罪。例如,企业为节省成本违规排放污染物,或故意隐瞒污染物性质进行处置等行为,均被认定为故意污染环境。


2. 过失说

特定情形: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污染后果,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但仍导致环境污染,此时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例如,因设备故障未及时维修导致污染物泄漏,或操作失误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等情形,若行为人对污染结果不存在故意,可能被认定为过失。

法律适用:虽然《刑法》未明确将过失纳入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实因过失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可能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责任,但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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