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二次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且限制因案件类型而异。具体如下:
工伤案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另外,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上述15日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当事人对首次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需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同时,需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才会准许。超举证期限提出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伤残抚恤案件: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此外,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超期,或初次鉴定存在明显程序错误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消除影响或发现问题后及时申请,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