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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核心在于“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而非“是否有精神病”。
法律不惩罚“精神病人”这个标签,而是惩罚“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行为”。关键证据是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的是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而非入院诊断。
· 完全无责: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责,但必须接受强制医疗。
· 限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要负刑责,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全责:作案时精神正常(如处于缓解期、为报复蓄谋杀人),照常定罪量刑。
第二层:不判刑不等于“放了”,而是转入另一种剥夺自由模式。
公众最大焦虑是“鉴定出病就当场释放”。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如果被鉴定为无刑责,法院会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把人送进安康医院(特殊监管医院)。这种羁押不定期限,医生评估“已无社会危险性”并经法院批准才能出院。实践中,这类羁押往往比有期徒刑更长。
第三层:民事赔偿不能免除。
刑责可免,民事赔偿不可免。精神病人本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受害人家属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层:如何防止“装病脱罪”?
这是个真实存在的担忧。司法精神病鉴定有一套严谨流程:综合作案前言行、作案过程(是否有预谋、掩盖痕迹)、作案后表现(是否逃跑、销毁证据)、既往病史、脑部影像学检查、心理量表等。嫌疑人是否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瞳孔对光反射等生理指标,都不是装得出来的。如果鉴定过程存在程序瑕疵,控辩双方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层:核心平衡——不惩罚“病人”,但必须隔离“危险”。
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是:惩罚的前提是“人”能理解并选择作恶。对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来说,惩罚既无道义基础,也无预防效果(他无法因害怕坐牢而抑制幻觉)。因此,处理核心不是“复仇”,而是“控制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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