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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起诉费用的法律解答
一、结论:起诉需要预交诉讼费,但存在法定减免情形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但该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且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律规定了缓交、减交、免交的救济渠道。部分特殊案件依法免收诉讼费。
二、诉讼费的构成与计算标准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主要承担三类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核心费用。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
· 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 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交纳;
· 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
·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1%交纳;
·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交纳;
· 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7%交纳;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交纳;
· 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交纳。
非财产案件: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侵害人格权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三)申请费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支付令等程序,应交纳申请费。如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000元以下每件30元,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1%交纳。
(三)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等,据实结算。
三、诉讼费的预交与最终承担规则
(一)预交义务
原告起诉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又未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最终承担
诉讼费属于程序性费用,遵循“败诉方承担”原则:
·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诉讼费负担写入裁判文书;
· 原告预交的费用,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分摊。
四、可以不交钱的情形
(一)法定免交案件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刑事公诉案件(由财政负担)。
(二)司法救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适用于: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损请求赔偿;
· 优抚、安置对象;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贫。
申请应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书、经济困难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低成本替代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各省规定标准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受理费按普通程序减半收取。审限短、一审终审,综合成本显著降低。
(二)支付令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其他纠纷的,可申请支付令。申请费为100元,债务人15日内不异议又不履行的,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调解
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的,免收案件受理费;诉中调解结案的,受理费减半收取。
六、结论性建议
起诉必须预交诉讼费,但该费用本质是可回收成本——只要胜诉,即由对方承担。建议您:
1. 精确核算诉讼请求金额,避免过高导致多预交诉讼费;
2. 主动申请司法救助,如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3. 优先选择小额程序或支付令,显著降低预交金额;
4. 积极参与调解,从源头减少费用支出。
诉讼费用不应成为维权障碍。人民法院对无力预交的当事人设有完整救济通道,请结合自身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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