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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体系释要
一、规范定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共八个罪名,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四大领域。此类犯罪实行双轨制追诉:既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亦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自诉。
二、罪名分述
(一)侵犯商标权犯罪(3罪)
1.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入罪标准: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假冒2种以上商标,数额3万元以上。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入罪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尚未销售货值15万元以上。
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标识数量2万件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2种以上标识数量1万件以上。
(二)侵犯专利权犯罪(1罪)
1. 假冒专利罪: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合同等场合标注他人专利号,伪造专利文件,情节严重。入罪标准:非法经营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假冒2项以上专利,数额15万元以上。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2罪)
1. 侵犯著作权罪:以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入罪标准: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作品500份(张)以上;传播他人作品实际点击数5万次以上;会员制网站注册会员1000人以上。
2.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入罪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法定刑五年以下。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罪)
1. 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盗窃、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入罪标准: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导致权利人破产或重大经营困难。
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行为对象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法定刑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附属性规定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知识产权犯罪认定常需行政前置程序(如专利有效性认定),但商标、著作权犯罪可直接刑事立案。
四、体系特征
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实行分散立法、专门保护模式。商标犯罪以“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限缩入罪范围;专利仅刑罚假冒行为,不处罚单纯侵权;著作权犯罪重点打击规模化盗版;商业秘密犯罪增设“情节严重”要件提高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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