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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连带责任的失效时间取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有约定保证期间: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且约定有效(即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则按照约定的期间执行。约定期间届满后,连带责任自动失效。例如,约定保证期间为3年,3年届满后担保责任解除。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未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或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形,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债权人未在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自动免除。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若超过该6个月未主张权利,担保责任失效。
需注意,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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