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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地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不同情形的分析:
1. 商事合同中的仲裁管辖地约定
有效情形: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并且该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有效要件(即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仲裁管辖地的约定通常有效。例如,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至XX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明确指向特定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有效的。
无效情形:
若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如“申请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当地仲裁委员会”等表述,且无法确定具体指向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及司法解释,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若约定同时包含“或裁或诉”(即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此类仲裁协议无效。
2. 劳动争议合同中的仲裁管辖地约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即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地,若该约定与法定管辖地不一致,通常以法定管辖地为准。例如,合同约定由某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劳动者仍可向法定管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约定的管辖地可能被认定无效。
总结:
商事合同中,仲裁管辖地约定需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否则可能无效。
劳动争议合同中,仲裁管辖地以法定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合同约定通常不具有优先效力。
建议在签订合同涉及仲裁管辖时,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并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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