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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修订、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森林法》,对滥伐林木行为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数量和情节,并衔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界定。
一、行政立案标准(未达刑事标准)
只要实施了以下行为,且数量达到地方政府或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通常为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500株),就会被行政处罚:
· 无证砍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
· 违证砍伐:虽持有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采伐。
· 非林地例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在此列。
二、刑事立案标准(滥伐林木罪)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3条,涉嫌滥伐林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 数量较大:
· 滥伐林木 10至20立方米 以上。
· 滥伐幼树 500至1000株 以上。
2. 情节特殊:虽未达到上述数量,但在滥伐过程中涉及暴力抗拒执法、或者胁迫、煽动他人等恶劣情节,也可能被立案。
三、关键法律变化
新《森林法》的一大变化是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证制度,因此过去常见的“非法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木材”这一罪名已随之取消。但这不代表对滥伐行为的打击放松——如果运输者本身就是滥伐行为的共犯或参与者,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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