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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明实际出资人身份需围绕"出资事实"与"代持合意"两个核心要素构建证据体系。首先,应当提供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直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或名义股东支付出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公司财务账册记载的实收资本记录等,以证明其已实际缴纳或认缴出资款项;其次,需提供与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如书面代持协议、备忘录、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代持合意"的材料,若缺乏书面协议,则需通过间接证据如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委派管理人员等行为,结合其他股东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或者证明其他股东过半数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因此,建议妥善保存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及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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