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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需区分不同的转让方式确定责任主体。若为企业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未发生变化,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本身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原债务仍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方式,该约定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为企业资产转让,即转让方将企业全部资产出售给受让方,受让方以所购资产重新设立新公司或注入已有公司,原则上原企业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但若受让方在接受资产时明知原企业存在债务且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或存在企业出售合同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若为企业合并或分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核心在于公司法人主体是否存续,原则上法人存续则债务由公司承担,法人终止则需依法清算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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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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