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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赔偿的计算涉及多个项目,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对于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365×误工期限(天)。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公式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元/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营养期限×营养费标准(元/天),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伤残程度等级或死亡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确定,一般按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5000元至5万元,死亡的同1级伤残。
财产损失
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等,根据实际损失凭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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