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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能领取补偿金,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工资降低、工作强度增加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均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用人单位提出或劳动者单方提出,双方均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续签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部分地区规定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因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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