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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换主体后,是否需要支付“N+1”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仅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此时,若符合“N+1”赔偿的条件(如协商解除、合法解除但未提前通知等),劳动者有权主张按合并后的工作年限计算“N+1”赔偿。
若劳动者主动离职或因本人原因更换主体若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主动辞职,或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经济补偿后,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新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通常仅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准,不合并计算原单位工作年限,此时可能无法主张“N+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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