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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标准
线下赌场
一般情节:组织3人以上赌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赌场
一般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或存在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
一般情节: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或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等情形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或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或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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