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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具体侵权人确定时
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由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侵权人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及时维修隐患等),在具体侵权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的范围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且承担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2、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是基于公平原则,而非过错责任,且补偿后有权向最终确定的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先行责任:若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需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剩余损害部分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导致侵权人未查清,公安机关也可能需对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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