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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的调解与二审终审规则,具体程序特征如下:第一,婚姻效力的确认不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婚姻效力问题涉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范畴;第三,若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就财产和子女事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协议的应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效力问题一并作出判决;第四,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非通过民事确认婚姻无效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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