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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时,应当依法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第一,案件受理费。这是最主要的诉讼费用,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种收费标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不超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依此类推;非财产案件则按件收取,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行政案件按照案件类型每件交纳50元或100元。
第二,申请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等情形时,应当交纳申请费,具体标准根据执行金额或保全财产数额按比例计算,如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保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第三,其他诉讼费用。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实际发生的数额交纳。
此外,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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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规范性文件原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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