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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规则(一句话记)
派遣单位是法定工伤责任主体,用工单位有过错则连带;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劳动者。
二、法律依据(关键条文)
• 《劳动合同法》第58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全部用人单位义务(含工伤责任)。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负责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双方可内部约定补偿办法(仅对内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高法工伤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派遣员工工伤,派遣单位为责任单位。
三、三方责任划分(清晰版)
1.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主责
• 必须缴纳工伤保险;未参保的,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 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支付。
• 不得以“用工单位责任”为由拒赔。
2. 用工单位:法定义务+过错连带
• 法定义务: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安全培训、协助工伤调查。
• 连带情形(常见):
◦ 未提供安全防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工伤。
◦ 未监督派遣单位参保、岗位超“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 管理疏忽、设备缺陷致伤。
• 劳动者可直接向用工单位主张全部赔偿。
3. 劳动者:权利保障
• 可同时/分别向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 双方内部约定(如“工伤全由派遣单位负责”)对你无效。
• 未参保时,直接要求派遣单位全额赔付;用工单位有过错的,连带赔付。
四、实务要点(避坑)
• 参保地: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未参保的,在派遣单位注册地参保。
• 职业病:用工单位负责诊断/鉴定,提供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等资料。
• 内部追偿:派遣单位赔付后,可按协议或过错向用工单位追偿。
• 维权路径:协商→劳动监察→劳动仲裁→诉讼(可列双方为共同被申请人/被告)。
五、一句话总结
派遣单位兜底主责,用工单位过错连带;内部约定不对外,劳动者可向双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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