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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为法院裁判唯一依据
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并不因为其自身的公信力而当然被法院采信,法院应同时审查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再决定是否采信。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是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其在民事诉讼中仍然是一种证据,是单位证据的一种,只不过它的效力要高于其他的非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据;
其次,既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证据,人民法院当然有权对其作为有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符合有效证据三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并作为定案的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则不予采信。
再次,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公安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重新划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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