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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以下"法人"均指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自然人)原则上可以重新开展商业活动,但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限制性规定,即若其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反之若不存在个人过错则不受此期限约束;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若该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但这并不禁止其作为股东投资设立新公司或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因此除上述法定任职禁止情形及信用惩戒带来的实际不便外,法定代表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法重新创业或投资。所涉法律依据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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