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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且该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即便被告人正在服刑(坐牢),被害人仍应在上述时效期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且被执行人对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故建议被害人密切关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并在时效届满前启动执行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因时效经过而丧失。所涉法律依据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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