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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离职员工发现原公司仍以其名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因该行为涉嫌冒用个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纳税申报,首先建议与原公司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更正申报,若协商无果可向税务机关(12366热线或当地税务局)举报投诉,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该行为侵害了员工的个人信息权益及可能对其造成征信、再就业等实际损害,员工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若因虚假申报导致员工多缴税款或产生滞纳金的,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申请退税并要求赔偿,因此建议员工保留离职证明、工资流水、个税APP申报记录等证据,通过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相结合的途径综合维权。所涉法律依据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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