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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罪的举证责任分配需根据案件是否为自诉案件或公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自诉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自诉人(被害人)的举证责任
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诽谤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散布了相关言论或信息,且该言论或信息指向特定被害人。
证明言论内容为虚假事实:需证明被告人所散布的内容是捏造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例如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所称的“事实”不存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
证明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需提供证据证明诽谤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或证明因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证明被告人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等。
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需证明被告人明知所散布的内容是虚假的,仍故意散布,以损害被害人名誉。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若被告人主张其言论事涉公共利益、属于对公众人物的适当评论等违法阻却事由,需提供一定证据或线索证明存在此类事由,以形成合理怀疑。
对责任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若被告人主张存在刑事责任能力不足、行为人误信事实真实等责任阻却事由,需提供相应证据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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