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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不离职,赔付主体根据具体赔偿项目不同,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具体如下: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例如,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 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职时支付):需注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不离职,此项费用暂不涉及。
特殊情况说明: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时申报工伤等违法行为,导致职工在申报前的工伤待遇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支付的,该部分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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