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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主体:必须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只有裁决书中列明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权提出,案外人不能申请撤销。
2. 管辖法院:必须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如,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向重庆市第一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视内部管辖分工)申请。
3. 申请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2026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仲裁法》已将申请期限缩短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
· 此前旧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已不再适用。
4. 法定事由:必须属于以下法定撤销情形,并提供证据证明:
· 程序严重违法: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 证据不真实:指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 仲裁员不公:即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违背公共利益: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此项法院可主动审查,无需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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