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公平责任如何规定?

2026-03-14 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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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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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公平责任”的具体条款,但《民法典》(20211年1月1日施行)对公平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公平责任的核心规定,强调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分担损失,而非承担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


适用情形及具体规定  


紧急避险(第182条第2款):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损害,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失去控制(第1190条第1款):无过错时,根据行为人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高空抛物或坠落物致害(第1254条第1款):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1188条):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减轻责任,但可能仍需承担一定补偿。




需注意,公平责任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双方均无过错、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情形,且需有法律明文规定方可适用,不可随意扩大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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