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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申请人撤回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后,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不符合受理条件 若申请工伤认定时存在以下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认定: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如非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
超过法定申请时限(一般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诊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
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就同一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再次提出申请(包括职业病复查变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若工伤认定需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相关结论尚未作出,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出结果,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工伤认定因主体灭失而终止,近亲属可依法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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