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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设立成功后,发起人通常仍需承担以下责任:
资本充实责任
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存在出资瑕疵(如未足额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额),公司成立后,其他发起人需对该发起人未出资部分或差额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例如,公司成立后发现某发起人出资的房产实际价值远低于章程记载,该发起人需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责任
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选择请求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成立后确认合同或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但发起人与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若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不承担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侵权责任
若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履行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若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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