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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过错性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存在以下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过错性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无过错,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经济性裁员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需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可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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