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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划分需先区分保证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二者责任轻重截然不同。
一般保证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须先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法定情形除外。
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执行债务人财产。
关于保证期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有权在其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存在多个保证人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
实务中,建议首先审查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其次核实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最后确认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若保证人系受欺诈、胁迫提供担保,或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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