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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您可以主张以下全部或部分费用:
· 医疗费:所有门诊/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包括后续取钢板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赔)。
· 误工费:因骨折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工资收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误工证明、银行流水。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近3年平均收入或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家属护理的,参照家属的误工费算;雇佣护工的,按当地护工标准凭票据赔偿。
· 营养费:需要医生在病历上明确注明“加强营养”医嘱,具体金额参考当地标准。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 × 当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 交通费:往返医院复查、转院的合理交通票据。
· 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达伤残通常很难获赔,除非骨折带来的疼痛特别严重(金额也较低,一般数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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