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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行政诉讼胜诉后费用承担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基本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具体情形
完全胜诉:若原告胜诉,诉讼费用通常由被告负担。法院会将原告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向被告收取。
部分胜诉:若原告部分请求得到支持,法院会根据支持比例或责任大小,确定原、被告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
被告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原告撤诉:若被告在诉讼中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
例外情况
若胜诉方存在过错(如虚增诉讼标的、不当诉讼行为等),法院可能判决胜诉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需注意,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费用等。胜诉方若需承担费用,应按法院判决履行交纳义务;若对费用承担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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