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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未签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生效法律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签收是调解书生效的必要条件。
未签收的法律后果:若一方或双方未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此时,案件回到诉讼程序,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而非以调解书作为裁决依据。
例外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及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类情形无需签收调解书,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该例外。
实务提示:若您尚未签收调解书,可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法院将依法判决;若已签收但反悔,调解书已生效,只能依法申请再审,但再审条件严格,一般难以启动。因此,签收前务必审慎考虑调解内容,确认无误后再行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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