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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除的法定情形
· 期限届满:这是最常见的情形。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
·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案件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过追诉时效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解除。
· 采取不当:若发现最初采取监视居住的决定就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及时撤销或变更。
· 对象死亡:被监视居住人死亡的,强制措施对象消失,措施自动终止。
· 自动解除:如果变更为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并已执行,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的无罪判决生效,原监视居住自动解除。
2. 谁可以申请解除
除了办案机关主动审查外,以下人员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解除: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辩护人(律师等)。
3. 解除的程序规定
· 决定机关:必须由原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作出决定。
· 审查时限:当事人等提出申请的,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一般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同意解除的需报请负责人(如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
· 执行与通知:
· 决定解除时,需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决定机关需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 执行机关(派出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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