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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仲裁费用的承担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败诉方承担原则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若一方完全败诉,需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按责任比例分担 若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仲裁庭会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费用承担比例,例如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等。
协商分担 若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仲裁庭调解结案,双方可协商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比例,仲裁庭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特殊情况
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已预交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若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或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不收取额外费用。
若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已预交的仲裁费用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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