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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如下:
一般原则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包括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例外情形
若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且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继续有效,则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排除法院管辖。
部分地区可能有特殊规定(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管辖调整通知),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确定,但此类例外需以具体规定为准。
综上,破产债权确认之诉通常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除非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当地有特殊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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