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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人死后债务清偿顺序规定如下:
优先清偿继承费用继承开始后,因遗产管理、分割及执行遗嘱等产生的费用(如遗产管理费、丧葬费等)优先从遗产中支付。
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在继承费用清偿后,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
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有担保债权的债务:若债务设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普通债权:在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遗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债权,按各债权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比例按比例清偿。
遗赠交付只有在税款、债务清偿完毕后,若遗产仍有剩余,才进行遗赠交付。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特殊情况说明:
若存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由法定继承人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若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或隐匿遗产,法院可认定其未有效放弃继承,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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