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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计算方式如下:
中断事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需满足以下法定事由之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包括直接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如短信、微信、邮件等)、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或通过公告方式主张权利(适用于义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诉讼时效从提交之日起中断。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国家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等。
中断时间确定
对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中断时间以请求或承诺到达对方或对方知晓的时间为准。
对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断时间以提交相关申请或行为的日期为准。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
若因提起诉讼中断,诉讼时效从诉讼程序终结(如判决生效、撤诉裁定生效等)之日起重新计算。
若因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中断,诉讼时效从义务人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需注意,诉讼时效中断需由权利人举证证明中断事由的存在,法院不会主动援引中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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