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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审理时长因程序类型、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以下是常见情形下的审理期限: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如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或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等,应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再审程序
若案件进入再审,按照再审适用的程序确定审理期限:
按一审程序再审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
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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