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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者在以下被迫辞职情形下,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无故关闭工作场所或停用办公系统权限等,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长期拖欠工资、克扣奖金、未支付加班费或法定工资项目(如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工资等)。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缴费基数严重不足,且经劳动者书面要求后仍未改正。
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如规定“加班无加班费”“试用期无工资”等,直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辞职
通过恶意调岗降薪、故意刁难、停用办公账号、关闭门禁、职场冷暴力(如孤立、刁难、无正当理由罚款)等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实质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保护期内被变相辞退
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等特殊保护期内,用人单位以变相手段(如调岗降薪、无正当理由增加工作量等)迫使劳动者辞职,属于违法解除。
需注意,主张2N赔偿需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者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恶意逼迫行为,可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沟通记录、调岗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
劳动者应在离职后1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诉讼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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