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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高空抛物造成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如下:
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若通过调查(如监控、证人证言等)能明确具体抛物人,由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例如,监控清晰显示某户业主抛掷物品致人受伤,该业主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外,其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共同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范围确定:通常以抛物物可能来源的楼层及方位为参考,如抛物物从某栋楼某层以上坠落,该层及以上住户可能被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免责情形:若住户能证明事故发生时自己不在家、未占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物品,或所处位置客观上无法实施抛物行为,可免除补偿责任。
补偿后追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最终确定的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定期巡查等),导致高空抛物发生或难以确定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受害人未获完全赔偿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顺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具体侵权人无法赔偿或赔偿不足,且需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
总结:高空抛物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按以下顺位确定:
具体侵权人(第一责任主体);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需举证免责);
物业服务企业(补充责任,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
公安机关等机关有义务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以保障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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